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的实际情况,特提出365英国上市网站官网2016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思想表现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推免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工作组织
学院成立接收推荐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负责推免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组 长:胡亦琴
成 员:项后军、茹玉骢、王力、李井奎、王正新、陶恩情
三、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好的独立调查研究、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具备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2.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成绩和综合成绩均名列本科所学专业前茅,取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生资格。
3.一般要求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总成绩的60%及以上(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英语语言文学专业一般要求英语专业四级成绩良好。
4.经济学相关专业推荐免试生可优先考虑。
5. 在校期间曾参加全国竞赛、科学研究等活动,表现突出者(有获奖证书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产生了较大效益等证明材料)可优先考虑。
四、复试时间和内容
(一)资格审查
复试前,由学院组织对复试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考生在复试报到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二)复试时间
1.9月28日-10月7日:组织开展研招网推免生源信息联系工作
2.10月8日-10月9日:确认复试名单,发放复试通知书
3.10月13日:开展复试录取工作,发送待录取通知
4.10月18日左右: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公示
(三)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为100分)。
(1)考试科目及参考书:
专业名称 |
考试科目 |
参考书目 |
020101 政治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 |
《政治经济学教程》(第八版),宋涛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或其它同类教材) |
020103 经济史 |
中国近代经济史 |
《中国近代经济史》(教材,作者、版本不限) |
020104 西方经济学 |
经济学说史 |
《经济学说史教程》(第二版),陈孟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或其它同类教材) |
020202 区域经济学 |
区域经济学 |
《区域经济学通论》,聂华林、王成勇编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8月. |
020205 产业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 |
《产业经济学》(第二版),王俊豪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 |
020206 国际贸易学 |
国际经济学 |
《国际经济学》(原书第八版),克鲁格曼、奥伯斯法尔德著,黄卫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
020209 数量经济学 |
概率论 |
《概率论基础》(第三版),李贤平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或其它同类教材) |
025400 国际商务硕士 (专业学位) |
国际商务 |
《国际商务(环境与运作)》,约翰D.丹尼尔斯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 |
2.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综合面试重点考查考生专业基础知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综合能力,并给出面试成绩。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回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同一专业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相同。
(四)成绩计算
专业课笔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60%+综合面试×40%
五、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对复试现场进行巡视。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等信息。
3.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六、其他事项
1.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复试结束后将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公示,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不予录取。
2.确定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应毕业证书者,学院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3.如果上级部门对接收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有调整,按照上级的新要求执行。本办法由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与国际贸易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