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教学工作,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教高〔2005〕1号、教高〔2007〕2号和省教育厅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年限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及在编的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任教师,考核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
8月
31日
),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结束后组织考核。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新进校不满一年,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请产假或哺乳假、病假2个月以上人员,可以申请不参加当学年教学业绩考核。
二、考核原则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内容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附件1)。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主要指教师由学校安排的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内讲授、辅导的课程以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工作量,还包括学生竞赛、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经校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二课堂教育活动。
本科课程教学设置最低授课时数。每学年教师为全日制本科生授课最低时数按教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学年最低课时数标准》(附件2)。
第五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综合导师工作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指导学生获奖情况等。主体部分是课程教学和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的确定参考《浙江财经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评教”实施办法》(浙财院〔2006〕233号)和《浙江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浙财院〔2004〕24号)。综合导师工作质量评价方法由各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主要包括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奖项三部分。其中,教学建设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等;教学改革与研究包括教改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等;教学奖项包括教材奖、教学成果奖等。
四、考核等级及限制性条款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比例按照省教育厅下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A的比例不超过20%, A和B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C、D、E级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各等级限制性条款的要求如下:
A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良,无教学事故。
B级:教师在评价年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这三方面中至少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所主讲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以上,无教学事故。
E级:教师在评价年的教学工作总体表现较差,或在评价年发生过如下情况之一者,教学业绩等级认定为“E”。①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②在该学年中有一门次课程“学评教”成绩低于60 分;③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事件;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系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⑤无特殊原因,课程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规定最低要求(从07-08学年起开始执行)。
C级和D级: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
五、教学业绩计算方法
第八条 对所有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记分,在符合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按总分由高到低确定等级。教学业绩总分计算方法:
M=(A1×B1)+(A2×B2)+ A3±B3±B4+C,即
教学业绩总分=课程教学业绩分+综合导师工作业绩分+其它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奖惩分±指导学生工作奖惩分+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分
课程教学工作量分值(A1)= (单个教师课程教学工作当量) /(学院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500
计算时考虑所有现行的课时系数。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超过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平均工作量1.8倍时,按1.8倍计算。对校聘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在考核课程教学工作量时应予以合理折算,其中,在二级学院(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二级学院(部)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70%;在机关等其它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管理工作可折算为所在二级学院(部)课程教学平均工作当量的80%。对院(部)聘“双肩挑”教师,可由二级学院(部)酌情折算。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级系数(B1),指对教师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折合的系数(一般以学年“学评教”分数为依据)。一学年“学评教”分数为该学年上下学期成绩的平均值,学期的平均值为该教师同一学期所有授课课程的平均成绩。“学评教”成绩按排名折合为课程教学质量系数,详见《浙江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相关系数折算标准》(附件3)。
综合导师工作量分值(A2)=〔 (单个教师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 +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 /(学院平均的论文、实习指导及综合导师补贴工作量)×100
论文、实习指导工作量指一学年中,指导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学年论文、阶段实习的实际工作当量。综合导师工作量超过平均工作量1.8倍时,按1.8倍计算。
B2是指指导论文、实习及其它综合导师工作的质量系数,由二级学院(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A3是指学生竞赛指导、课外指导、社会实践等课外教学工作量。
B3是指与教学工作相关的奖惩分。
B4是指与指导学生相关的奖惩分。
C(含C1、C2、C3)是指承担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的计分。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程序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二级学院(部)负责制。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工作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学院(部)院长担任,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部)的考核细则,对学院(部)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3.对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的计分标准、教师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奖励计分标准,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5%。其它未列项目是否计分及计分标准,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4.具体操作办法,二级学院(部)可根据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的原则自行决定。
第十条 操作程序
1.每年9月初,教师本人根据考核办法,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4),交学院(部)考核工作组。
2.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上报的教学工作(量和质)和教学建设、研究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浙江财经学院教师课程教学工作业绩分汇总表》(附件5)和《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总分汇总表》(附件6),确定相应的等级。
3. 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将考核结果在学院(部)内公示三天。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部)考核工作组提出复议,学院(部)考核工作组要认真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教师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4. 学院(部)考核工作组将《浙江财经学院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交学校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各一份,学院(部)留存一份。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教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人才工程培养选拔、岗位聘任、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教师,近三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含B)。近五年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在最近三学年中,其中二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省级各类针对教师开展的评先、评优项目中,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
第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